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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制度視角分析大罷免的影響

從制度視角分析大罷免的影響

圖片來源:中央社
蘇永欽 / 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、前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

有如森林野火般蔓延的大罷免運動至今,我感到無言以對。雖然罷免制度在憲法中有所規定,但其設計與運作仍需隨著社會變遷和事物本質而謹慎選擇。想起已故的義大利政治學者Giovanni Sartori曾以拋小石子進運轉中的機器來形容憲政制度的扭曲,讓我深有感觸。

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,直接民主的程序本益比顯得不合理,導致其只能選擇性實施,以彌補代議制的不足。政黨體系是代議民主有效運作的關鍵,即使效果不佳的政黨體制,在民意的表現上仍優於直接民主。以瑞士的創制複決為例,儘管它是最後一個使用此制度的國家,卻並非因為政黨制度不佳,而是在這個多民族、多語言的聯邦國家中,形成了多政黨的共識決體制,成為現代共識決民主的典範。

然而,缺乏強大反對勢力的國會,往往使得許多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無法在政黨交易中達成。對於人的罷免而言,也同樣受到政黨影響。政黨競爭造就的嚴格紀律使民主多數決先在政黨內進行,其後才由國會民主對決。即便國家的國會議員分為區域代表和政黨代表,民眾一般仍會基於政黨支持來選擇代議者,這使得國會中的代議者在面對決策時,往往更傾向於遵循政黨的意向。

因此,在現行的民主體制下,罷免選區的國會議員意義何在?相較於創制複決,罷免制度在實踐中顯得極為罕見。僅有少數國家的罷免實踐多限於民選的行政首長,或在政黨影響力較小的地方議會進行。再加上德國等國為尋求政黨資助,這使得議員的投票行為受到約束。基於此,依据與民意相違的政見進行的罷免,無疑缺乏合理性,並且極少見相應的設計者出現。

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下,雖然罷免權的行使不必限制於彈劾的犯罪行為,但也必須限於代議者職務上的失職或其他明顯違反政治倫理的理由,而非基於政見的差異。從一開始將小罷免擴展為全面的「大罷免」,其意圖無疑是想用重石砸壞現有體制。可見,民進黨推動大罷免的根本目的,並非是要落實選區民眾的最低保障,而是在面臨無法獨立執政的窘境下,試圖尋求創造多數共治的途徑。

根據計算每次選舉差距來分配資源,反映出了其背後的考量並未考慮選區民眾的權益。對於這樣一個少數政權,無論是否能成功反轉,社會的撕裂和選舉制度的扭曲將是全民承擔的成本。從民主政治的發展來看,這一切都是學習過程中的代價,雖不至於錯得離譜,但過去經驗卻應引以為鑑。

歷史教訓顯示,類似的行為無疑可能導致嚴重後果,考量到台灣人民大多不願意統一於非自由民主的秩序,這場森林野火可能會導致不堪的結果,而這一切將封閉許多尋求自由與保障的可能。期待身為體制最高領導的賴清德總統,能在歷史上避免成為結束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那一磚,盡快熄滅這場罷免的火焰。